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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指导下级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
  (五)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九条 政务信息网络是政务信息工作的基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中区直驻赤单位的信息机构均是市政府系统信息网络成员单位。

第三章 政务信息队伍

  第十条 政务信息队伍由专职、兼职的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组成。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配备专职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其他部门可根据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信息员。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政务信息工作,有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政府或部门的主要业务工作。
  (三)掌握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工作技能,具备一定的经济、科技和法律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四)具有综合分析、文字表达和组织协调能力。
  (五)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法规和制度。
  第十二条 市政府系统信息网络成员单位的信息工作人员发生变动时,须及时报市政府办公厅。

第四章 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信息上报制度。市政务信息网络成员单位要及时向市政府报送信息,并确保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四条 信息报送和采用通报制度。市政府办公厅按季度向各网络成员单位下发信息报送参考要点,每月通报一次信息采用情况。
  第十五条 信息考核制度。市政府办公厅对各网络成员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实行计分考核,年终将依据考核情况评选先进单位和优秀信息员,并通报表彰。

第五章 政务信息的内容及质量要求

  第十六条 政务信息的内容。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工作部署情况。包括采取的措施,群众的反映,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工作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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