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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医疗垃圾处置费收缴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一)有固定床位的医疗单位按实有固定床位,每床每日收取处置费2元。固定床位的核定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卫生、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及医疗垃圾处置单位进行核定。
  (二)没有固定床位的医疗单位及医院门诊部、乡镇卫生院,根据其每日产生的医疗垃圾量,按下表所列标准收取:
  日医疗垃圾产生量(公斤)   收费标准(元/月)
  30以上             1200
  20-30(含30)         800
  10-20(含20)         600
  5-10(含10)         400
  2-5(含5)          200
  2以下             100
  (三)未进行分类收集的混合垃圾,按医疗垃圾计量收费,按下表所列标准收取:
  日废物产生量(公斤)   收费标准(元/月)
  500以上          50000
  300-500(含500)     40000
  200-300(含300)     30000
  100-200(含200)     26000
  50-100(含100)      22000
  40-50(含50)       18000
  30-40(含40)       14000
  20-30(含30)       10000
  10-20(含20)       5000
  5-10(含10)        2500
  2-5(含5)         1200
  2以下            600
  第六条 产生医疗垃圾的单位应当与处置医疗垃圾的单位签订医疗垃圾委托处置合同,于每年12月31日前结清本年度处置费后,再续签下一年度的委托处置合同。
  第七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委托处置合同,负责处置费的收缴工作。
  第八条 收取处置费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收费票据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和发放。
  第九条 产生医疗垃圾的医疗单位应当于每年初或每季初、每月初上缴本年度或季度、月份所需的处置费,不得延期缴交、拒交。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收取的处理费按时上缴本级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十条 对拒交、欠缴处置费的医疗单位,除责令其改正和补交所欠费用外,可按合同约定加收欠缴费用3‰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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