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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医疗垃圾处置费收缴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医疗垃圾处置费收缴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赤政办发[2004]040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企事业单位:
  《赤峰市医疗垃圾处置费收缴管理使用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赤峰市医疗垃圾处置费收缴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保障医疗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03年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设施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环保局、卫生厅、建设厅《关于对部分城镇“非典”医疗垃圾进行集中焚烧处理的紧急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垃圾,是指医疗固体废弃物或医疗污染物,包括:
  (一)手术、包扎残余物;
  (二)一次性塑料注射器、输液器、输血管等;
  (三)生物培养、动物试验残余物;
  (四)化学检查残余物;
  (五)传染性废物;
  (六)医疗单位废水处理污泥;
  (七)废药物、药品;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危险废物或沾染危险物的包装物、容器及敷辅料等废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垃圾处置费(以下简称处置费),是指用于收集、运输和无害化焚烧处理医疗垃圾工作所需的费用。
  凡本市境内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单位)产生的医疗垃圾,均由市政府或市环保局认定的专业医疗垃圾处置单位进行有偿处置。
  第四条 医疗单位应当严格管理其产生的医疗垃圾,同其它垃圾分开收集,按规定要求定点、定容器收集存放。
  第五条 处置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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