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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赤政办发[2004]029号)


红山区、松山区、元宝山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对燃气站(场)的安全管理,规范燃气市场,消除事故隐患,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内政发〔2004〕11号)和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赤峰市实际,特做如下通知:
 一、由市建设委员会牵头,组建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设委员会、公安局、工商局、交通局参加的燃气市场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构(以下简称协调机构),办公机构设在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规范燃气市场秩序、监督燃气站(场)实施安全生产经营的组织、协调工作,监督、指导燃气协会自律组织实施自律管理。市公安局负责燃气的消防监督工作,市工商局负责打击假冒伪劣燃气包装物及燃气经营企业的注册登记工作,市交通局负责燃气公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燃气公路运输单位、驾驶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实施监督检查。
 协调机构的各行政主管部门或机构,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统一协调、提高效率、降低费用的原则,抓好城市燃气安全整治工作。对于无营业执照而从事乡间流动“倒气”、使用未经检验的包装物充装燃气或充装无产品合格证燃气等行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二、按照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意见》(建质〔2004〕47号)规定,市建设委员会应当对各燃气经营企业的储气站(场)、换瓶站等经营场所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燃气供应设备的限制、淘汰和禁止使用制度,督促各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加强内部管理,确保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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