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按时完成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
对现行行政许可有关清理工作是当前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工作的重中之重。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难度很大。因此,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在自治区和市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清理工作,旗县区必须在5月1日前对本地区各部门及苏木乡镇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行政许可规定清理完毕,并汇总上报市政府办公厅法制二处。市政府各部门要指定专人做好本部门的清理工作,收集法规依据,于3月10日前将《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清理表》(附件2)填写完毕,待市行政许可事项清理小组审查。市政府办公厅对市本级及旗县区上报的清理结果汇总后,按照自治区安排的统一上报时间5月15日前,报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现行行政许可有关清理工作按照下列标准填写《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清理表》(附件2),提出处理意见,并进行汇总公布。清理标准是:如果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文件是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法予以保留;如果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是国务院决定以外的国务院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规范性文件,要按照要求对该行政许可的事项、实施主体、条件和期限、收费等清理出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自治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如果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法予以保留;如果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或者虽属于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但是能够通过
行政许可法第
十三条规定予以规范,或者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属于
行政许可法第
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该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取消;如果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政府规章和自治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在对行政许可条件做出的具体规定中增设了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在清理中应当提出修改建议;对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有关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各制定单位应当予以废止;自治区政府规章以下的各类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原则上应予以取消,如果自治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确需保留行政许可的,可以依法提出立法建议;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应当符合
行政许可法和有关上位法的规定,程序不符合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或者办理期限长于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属于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政府规章或者自治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各制定单位按照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凡是不符合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必须予以调整;收费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作依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作依据的,一律不得收费,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政府规章或者自治区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收费的,要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主体、条件、程序和期限、收费等内容的清理处理建议,涉及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区政府规章立、改、废的,要同时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