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符合收购条件,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进行土地储备而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附属物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储备土地的供应交易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储备土地的供应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市土地储备交易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市场需求情况编制储备土地供应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储备土地的供应交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土地储备交易机构根据储备土地供应计划,选择确定拟供应的地块;
(二)需使用土地的单位(个人)向市土地储备交易机构提供建设用地申请;
(三)市土地储备交易机构拟定储备土地供应方案,报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
(四)市土地储备交易机构根据已批准的土地供应方案,发布土地供应信息;
(五)市土地储备交易机构对经营性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土地受让人;按有关规定需要协议出让的,经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也可采取协议的方式确定土地受让人;
(六)凡是出让的储备土地,受让人缴纳土地出让金(地价款)后,市土地储备交易机构要与土地受让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颁布《建设用地批准书》。
按有关规定经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以划拨方式使用储备土地的,用地单位需缴纳土地储备前期成本费用。
第二十六条 市土地储备交易机构负责将储备土地供应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有关土地收购储备、前期开发利用等产生的纠纷,争议双方可在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土地储备交易管理工作实施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