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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2004年10月份,各地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市新编消防规划和新增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地方消防队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城建、供水等部门应加强消防水源建设,做好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保养工作,确保扑救火灾的用水。到2005年底前,我市中心城区及旗县区政府所在地的城镇 消火栓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市政、通信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水量、水压充足,信息畅通。
  七、加快消防队站建设
  根据我市现役消防部队人员编制少、灭火救援严重不足的实际,各旗县区政府所在地应解决消防站责任区面积过大的问题,根据城镇发展需要逐步增设消防站。要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逐步形成以公安现役部队为主体,以专职消防队为补充,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并存的灭火救援力量。生产规模大、火灾危险性大或远离公安消防队的企业以及其他大型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建专职消防队。
  八、加快消防装备和消防通信指挥建设
  各旗县区政府应抓住自治区消防总队为我市匹配资金100万元购置大吨位消防车这个有利机遇,划拨消防专项经费,加快消防车辆和消防员防护装备建设。到2004年底前,消防部队车辆和个人防护装备必须全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公安机关应把消防通信建设纳入公安“金盾工程”, 2005年底前建立全市消防通信调度指挥系统,提高防灭火救援、社会抢险指挥水平。
  九、建立消防经费保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分级负担和严格开支范围的原则,建立消防经费保障机制。
  十、建立社会联动灭火救援机制
  各地区应建立由政府牵头,以消防部队为主体,由公安、武警、森警、交通、水电、化工、人防、医疗救护、市政、气象、地震、解放军防化部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同配合的抢险救援队伍,建立灭火救援社会组织指挥体系。要针对高层、地下建筑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可能发生的对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火灾,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提高城市处置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能力。
  十一、严格实行消防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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