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消防监督检查执法力度,严格查处火灾隐患和火灾事故
坚持依法治火的原则。建立消防安全工作督查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每年组织两次消防工作督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和实施现场办公,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要实行挂牌公告制度。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应切实履行好《
消防法》赋予的消防监督检查、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灭火救援和抢险救灾职责,充分发挥好政府的参谋助手作用。充实消防监督检查力量,扩大社会消防安全控制面。
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消防安全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消防法规、防火灭火常识,要形成制度、落实责任,长期开展下去。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消防教育列入国民教育计划。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科技行政部门要将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普法、培训和科普工作的内容。各新闻单位负有对消防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责任。基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对城乡居民的消防宣传教育。公安消防部门应利用开放防灾救灾教育基地和消防站进行社会消防宣传,并建立消防工作新闻发布制度。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后,要及时公开火灾的基本情况、损失、原因、教训和处理结果。
五、大力推进城市社区和农村牧区消防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应把消防工作纳入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逐步实现社区消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旗县区、苏木乡镇应切实加强对农村牧区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的总体工作计划,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建立旗县区、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农村牧区消防组织义务消防队,明确职责,完善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在今年9月份前,各确定一个社区和农村牧区试点单位,并召开现场会推广先进经验。
旗县区政府每年应对落实市政府印发的《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农村牧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不断推动城镇社区和农村牧区消防工作深入开展。
六、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建设
小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要纳入小城镇总体规划之中,旗县区人民政府要责成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认真落实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颁布的《
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按照“政府负责、落实规划、不欠新帐、快补旧帐、健全设施、加强管理”的原则,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完成小城镇消防规划编制任务,夯实城镇消防安全基础。中心镇应当在2004年9月底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