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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赤政发[2004]056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决定》(内政发〔2004〕4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消防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
  (一)充分认识消防工作的重要性
  各地区必须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紧迫性、长期性和艰巨性,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推动消防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二)建立完善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层层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建立“横到边、纵到底”的消防安全工作网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对公安消防机构报请责令停产停业或协调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及时依法做出决定或协调解决。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三)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委员会组织机构和工作会议制度
  各旗县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对当地消防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协调,并接受上一级防火安全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工作会议。旗县区防火安全委员会每半年、苏木乡镇防火安全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研究消防安全工作,并抓好落实。
  二、强化行业系统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责任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各行业,要明确各单位的主要领导、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责。各单位要认真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组织领导机构,明确一至两名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到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接受培训,持证上岗。要制定单位年度消防安全工作总体目标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实行全员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将各项消防安全工作指标分解落实到科室、车间、班组、岗位。建立单位消防工作例会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经常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及时整改。要建立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员工进行演练。建立健全各环节、各岗位消防安全质量工作标准,规范员工消防安全行为,消除火灾隐患。应保证经费投入,加强专兼职和义务消防队伍建设,积极改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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