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对农贸市场、禽类屠宰加工企业和冷库等禽产品储存场所的监督和管理,发现感染禽流感和有其它异常现象的,要按有关规定严格处理,防止疫情扩散、漫延。
(四)各养禽场、养禽小区和养禽户要做好经常性的防疫工作,对禽舍及用具等要定期消毒,限制无关人员、牲畜及车辆等进入场区,以确保养禽场(舍)的清净。
(五)加强疫情监测。各地要加强对养禽场(户)、养禽小区和禽类屠宰加工企业的检查和疫情监测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发现疫情立即上报。
(六)建立完善疫情报告制度。从即日起,各级畜牧主管部门要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明确值班人员,各级动物防疫机构要实行疫情时报和零报告制度。没有发生疫情的地区每日上午12时前原渠道传真上报,发生疫情的地区必须在12小时内以密码电报的形式上报疫情。报告内容要严格执行
农业部下发的《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绝不允许瞒报或谎报疫情。
三、建立和完善禽流感防治应急反应机制
根据国内外禽流感疫情形势,各地要按照《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紧急动物疫情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赤政办发[2002]80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本地区禽流感防治预案;进一步完善突发禽流感疫情应急机制,建立和完善快速反应体系。做好紧急防疫物资储备,着力解决好动物防疫机构及基层队伍不稳的问题。
四、加强防治工作的配合协作
畜牧、财政、质监、卫生、公安、工商、交通、商务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各自的职能,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禽流感防治工作。畜牧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动物防疫工作的职能作用,统一组织开展禽流感疫情监测、免疫、扑杀、消毒和病害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财政部门要增加禽流感防治经费投入,支持禽流感防治工作;卫生部门要加强与畜牧部门联系,互相通报禽流感疫情信息,开展检测技术交流合作,防止人类病例的发生与流行;公安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工商部门根据需要关闭疫区内禽类及其产品市场,加大对违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交通部门要协助疫区政府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立和管理,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调运。宣传部门要做好禽流感科普知识的宣传工作。
五、广泛宣传高致病性禽流感预防知识,提高全民防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