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救灾与工程抢修保障。由救灾工程抢修组负责,会同石油化工、水利、国土资源、人防、铁路、公路、电力、建委、轻工、煤炭等部门和重要工程、重大工程主管部门,做好工程抢险的应急准备。对城市基础设施、大型企业、生命线工程、重要部门进行检查,对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地段和设施采取保护措施;对大型建筑工程、大型厂矿、水库、电站及生命线工程设施等进行安全检查,必要时可采取临时加固或停用等措施。
(三)医疗卫生保障。由医疗卫生工作组负责,会同卫生部门和各大医院,要备足抢救药品、器械和救护车辆,组织医疗急救队,做好疾病预防控制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交通运输保障。由交通运输组负责,会同市交通局、民航站、铁路局和有交通运输工具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抢修、维护好运输工具和设施,无条件地服从抗震救灾指挥的征用或调用。
(五)通信保障。由通信保障组负责,会同市电信局和其它有关部门,检查维护好通信设施,保证抢险救灾和震情通信的畅通。
(六)电力保障。由电力保障组负责,会同市电业局,指导、协调震区所在地电力主管部门和各电厂、电站尽快检查和检修发、送、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设备,做好应急电源的启动和抢险方案的准备工作。
(七)粮食、食品、物资供应。由粮食、食品物资供应组负责,会同市商务、粮食等部门,准备好灾区所需的生活用品、食品及临时防震设施所需的建筑材料,做好各种物资的储备工作。
(八)灾民疏散安置。由民政工作组负责,会同市民政局、教育局、建委等部门,协助政府部门组织安排好震时人口疏散的路线及避难场所。
(九)安全保卫保障。由治安保卫组负责,会同市公安局、武警和消防部门,备足消防用具和车辆。做好枪支弹药及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存放和保管工作。加强对劳改、在押人员的管理,必要时做好转移工作。加强对重要物资仓库、金库、军事等设施的保卫工作。
(十)宣传保障。由宣传工作组负责,会同市委宣传部、广电部、报社、地震局等有关单位,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发布震情,做好稳定民心、稳定社会的宣传舆论工作。向社会宣传、报道防震减灾、避震疏散等知识。
(十一)资金保障。由资金保障组负责,会同财政、金融、保险等部门,加强对金融系统重要场所及金库的管理,做好震时金融货币转移的准备工作,筹措、提供抗震救灾经费,保证经费及时到位。
(十二)涉外事务保障。由涉外工作组负责,会同市外事办公室、旅游局及各有关单位,负责处理好一切涉外事务工作。
第七章 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