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
赤峰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为了加强对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的管理,使各级人民政府和赤峰市有关部门在破坏性地震发生后,能够有组织、有步骤、高效有序地开展地震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务院《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和《
内蒙古自治区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结合赤峰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破坏性地震预报发布或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本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和实施震区、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第一章 破坏性地震的类型与地震应急原则
一、破坏性地震分为:一般破坏性地震;严重破坏性地震;特大破坏性地震三类。
(一)一般破坏性地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指标低于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地震。
(二)严重破坏性地震:造成人员死亡200人至1000人的地震;直接经济损失5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下的地震;在大中城市或地区发生的6.5-7.0级地震;在人口稠密地区或旗县级城镇发生7.0-7.5级的地震。
(三)特大破坏性地震:造成人员死亡数超过1000人的地震;直接经济损失在30亿元以上的地震;大中城市发生7.0级以上地震;在人口稠密地区或旗县级城镇发生的7.5级以上地震。
二、地震应急原则
地震应急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一)赤峰市范围内发生一般破坏性地震,由震区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并实施地震应急工作。市人民政府给予指导、协调和支持。
(二)赤峰市范围内发生严重破坏性地震、特大破坏性地震,由赤峰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领导地震应急工作。震区所在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地震应急工作,请求自治区给予指导、协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