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公文送审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的审签。

  (1)上报省政府的请示、报告、意见,经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及有关副市长审阅后,由市长签发。

  (2)向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送公文,经分管副市长审阅后,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签发。

  (3)发送国家和省相关部门或其他省、市政府的公函,可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须经有关副市长签署意见;涉及全局性工作的,由市长签发。

  (4)下发公文须经分管副市长及有关副市长审阅后,报市长签发。

  (5)批复性的公文,可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须经有关副市长签署意见;涉及全局性工作的,由市长签发。

  (6)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纪要稿经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阅后,由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以及业务会议纪要稿经主持会议的领导审阅后,由市长签发。

  3、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审签。

  (1)涉及市政府工作的,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其中涉及共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须经有关副市长签署意见;涉及全局性工作的,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2)涉及办公室工作的,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审签后,由办公室主任签发,重要事项由常务副市长签发。

  4、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电报(含明电、密电)的审签,按照同类公文的审批程序办理。

  5、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公文(规范性文件除外),经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阅后,报市长签发。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原则通过并责成有关领导和部门加以论证、修改的文稿,送办公室审核时须提供相应的说明材料。

  二、联合行文的送审程序

  1、市委、市政府联合行文。由市委所属部门主办、市委转市政府会签的文稿,按市委办公室拟办意见,送请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报请市长审签后转市委办公室办理;由市政府所属部门主办的,先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送请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并报市长审签后,转市委办公室履行发文程序。

  2、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行文。由市委所属部门主办、市委办公室转市政府办公室会签的文稿,一般经办公室主任或秘书长审阅并报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后,转市委办公室办理;涉及全局性工作的,送请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阅后,由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审签。由市政府所属部门主办的,先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报请分管副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签,特别重要的由市长审签后,转市委办公室履行发文程序。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