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公文送审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葫政办发〔2008〕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公文送审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六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公文送审程序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公文送审程序,促进政府机关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省政府公文送审程序实施办法(试行)》、《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葫芦岛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一般公文的送审程序
(一)收文办理及审签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除市政府领导明确要求直接报送其本人和确需直接报送的绝密、机密文件外,一律送交市政府办公室(指定文电科负责)按程序办理,避免多头审批、文件遗失和文件“倒流”。除重大紧急突发事件和检举、控告直接上级机关事项外,基层单位不得越过所在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直接向市政府或市政府领导个人行文。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均应由本机关主要领导同志签发并标注签发人。对不符合行文规范要求的公文,除特殊紧急情况外,市政府办公室应退回发文单位按规范要求重新报送。
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的公文,属于市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直接致函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属于市政府权限的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一般事项需提前1周上报,紧急事项需提前3个工作日上报,除突发事件以及法律、法规等已有规定或市政府领导交办的事项外,紧急事项必须说明原因。
(二)发文办理及审签
1、发文会签与审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须先填写《葫芦岛市人民政府文件稿》用笺,部门主要领导审签并提供必要的发文依据。凡发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或者县(市)区的,起草部门应事先会签。送交的文稿不应存在分歧意见。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文稿内容、文字、格式以及会签情况等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