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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司法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试行)》的通知

济南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司法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试行)》的通知
(济司通〔2008〕55号)


各县(市)区司法局,市局直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
  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确保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发〔2008〕22号),市局制定了《济南市司法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具体贯彻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和市局教育法制处联系。
  联系人:张教华,联系电话:66608189
  传 真:66608190,邮箱:zww0420@163.com
  附件:制定《标准》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济南市司法局
二○○八年十月十二日

  济南市司法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市局行政执法水平,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促进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合理、正当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发〔2008〕22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以市局名义实施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 市局执法机构为在编业务处室。
  第四条 市局教育法制处负责对局机关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标准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市局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内做出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六条 市局应当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动因、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坚持行政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公平合理的原则,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幅度内,按照本标准做出行政处罚。
  第七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法规的,在适用法律法规时应按照顺序遵循下列原则:
  (一)效力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
  (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四)法律规范效力相同,有地方法规的优先适用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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