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等6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0月2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21日)废止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9〕450号)
各分局(不发第一、二检查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
一、符合本通知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其技术开发费的抵扣可在次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向主管检查分局提出申请,经主管检查分局审批后,在征收分局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抵扣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