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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等6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0月2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21日)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0〕322号)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补充如下意见:
  一、历年可予以抵免的企业所得税,均以设备购买年度的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额为基数计算。
  二、符合本通知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其设备投资款的抵扣可在设备购买年度及以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向主管检查分局提出申请,主管检查分局按文件规定进行严格审核,再呈报市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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