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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等6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0月2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21日)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9〕360号)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转发给你们,为了便于该政策的实施,市局经研究决定,提出如下若干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普通住宅”的认定
  “普通住宅”是指按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住宅”的范畴。
  二、关于“个人购买并居住”的时间认定
  1.对个人购买新建的普通住宅,以入伙通知书标明的入伙时间为“个人购买并居住”的起始时间。
  2.个人购旧的普通住宅,以房产证上标明的时间为“个人购买并居住”的起始时间。
  三、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经房改部门批准,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仍按《转发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出售、出租公房免征营业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1998]43号)办理免征营业税的审批手续。
  四、关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空置商品住房的认定
  “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是指在1998年6月30日之前已经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至1999年8月1日之前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
  前款所致称“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时间,以取得深圳市建设局等有关部门签发的《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时间为准。
  前款所称“售出”的时间,以交易双方签订售房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收取首期房款的时间为准。
  对符合免征营业税条件的空置商品住房应按照税收管理体制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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