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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等6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0月2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21日)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0〕631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
  一、电信部门销售有价电话卡取得售卡收入,应在售卡地申报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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