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内部监督检查是财政部门的共同职责,厅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检查期间,被查单位要按检查组的要求,及时、全面、客观地提供有关发文、拨款、签报、报表、账簿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检查结束后,被查单位要按内部检查结论通知的要求,积极进行整改,并于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上报分管厅长,并抄送监督局。
三、规范固定资产管理。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按照分级、分类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进行。
(一)厅办公室应根据《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我厅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建立厅机关各处室、厅属财务代管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卡片,确保“账实相符、账卡相符”;具体办理厅机关各处室、厅属财务代管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购置、划转和报废的鉴定审批以及有关手续;对房屋和建筑物实施管理;组织厅机关各处室及厅属财务代管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以及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厅机关各处室及厅属财务代管事业单位负责固定资产的使用和保管,要建立部门固定资产登记表,严格领用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厅属其他事业单位和厅属财务独立核算单位,要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卡片”,确保“账实相符、账卡相符”;具体办理本单位、本部门固定资产的购置、划转和报废等审批手续;做好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使用年限1年以上、单价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资产的使用、维护、保养、清查、登记、汇总、上报等日常管理工作,要确定专人负责,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和账目与实物相符。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要认真做好实物、账目的清点移交工作。
(四)各单位要根据《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落实本单位资产个人领用交还登记卡制度。工作人员调动、退休时,办理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每年末,各单位要对本单位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根据清查结果及时调整账务。
(五)人事、监察部门要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纳入单位和个人年度考核范围,定期检查评比,作为考核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会计人员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