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监督检查的范围和内容。厅内部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在财政收支、审批事项、制度建设和日常财务管理等工作中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具体检查内容包括:部门预、决算的审核、批复落实情况;国库资金的解缴、退付和拨付情况;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政府债务资金的管理情况;非税收入资金的管理情况;上级财政与下级财政资金结算情况;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银行账户及专户资金的管理情况;财政机关的财务收支、会计基础工作和内部控制制度情况;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审计部门和内部检查提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财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四)检查的程序。监督局派出检查组于进点前7个工作日向被查单位发出内部检查通知书。情况特殊,事前下达内部检查通知书对检查效果有明显影响的,经厅领导批准,可不提前下达内部检查通知书。
检查组根据检查情况,撰写内部检查报告。检查组向监督局提交内部检查报告前,要征求被查单位意见。被查单位收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检查组提交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未提交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检查组对有异议的问题,要进一步核实,如有必要,应修改检查报告。
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0个工作日),检查组应完成内部检查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被查单位财政财务管理、预算执行和制度建设的基本情况,被查单位工作的基本评价,加强财政财务管理的建议,检查组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检查组组长签名,报告日期。
检查组在报送检查报告时,应将被查单位书面意见或说明,一并上报监督局。监督局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报厅党组审定后,对被查单位下达内部检查结论通知。
(五)主要负责人离任监督检查。厅属财务独立核算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含企业),因晋升、调任、转任、轮岗、退休、辞职、辞退、解聘、辞聘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前,由厅人事、监察部门提出,监督局对其任期内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以及债权、债务情况,非税收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经费管理使用情况,执行和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情况,以及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论,作为对被监督检查单位负责人的晋升、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等提出审查意见及业绩考核的参考依据,并归入干部考核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