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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市(区)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 财政收支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和年终评分结果由省财政厅确定后,发文予以通报,并报送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参阅。
  第二十一条 各市(区)应根据公布结果,及时分析存在的问题与不足,自觉改进工作,不得弄虚作假,要确保所提供的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及时,对于虚列财政收支或财政支出进度波动较大,且无合理解释的,一经发现,当次考核得分为零分。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将建立财政收支考核监督检查制度,由省财政厅派驻财政监督检查组不定期对各市(区)财政收支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对违反考核纪律的行为,予以通报,并扣减相关分值。

第六章 考核组织领导

  第二十三条 市(区)财政收支考核工作在省考核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成立市(区)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考核的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
  第二十五条 省厅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厅长兼任,主管厅长兼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处室、局负责人兼任。
  第二十六条 省厅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库处,办公室成员单位由财政厅办公室、预算处、国库处、人事处、监察室、财政厅监督检查局和市(区)财政局组成。
  第二十七条 各市(区)财政局要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本市(区)的考核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根据试行情况,经厅考核领导小组同意,可对有关条款进行修改。
  第二十九条 考核结果报省考核领导小组后,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纪律与监督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各市(区)和省直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试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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