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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市(区)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3、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增幅高于本市(区)上年收入增幅的,每高于1个百分点,加0.5分,最高加到15分。
  4、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增幅高于市(区)平均增幅的,每高于1个百分点,加0.5分,最高加到15分。
  5、财政总收入占全省财政总收入比重较上年提高的,每提高0.5个百分点加3分。
  6、税收收入占地方一般预算收入比重比上年提高的,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1分。
  第十二条 预算支出执行进度考核标准为半年、年终分别应达到45%、90%。达到考核标准的各得30分;凡高于考核标准的,每高1个百分点,加1分;凡低于考核标准的,每低1个百分点,减1分。
  第十三条 重点支出完成情况考核标准为各市(区)教育、科技、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农林水事务等支出增幅不低于当期本市(区)一般预算支出增幅。达到考核标准每项得4分;凡低于考核标准的,增幅每低2个百分点,减1分,该项指标得分减完为止。
  第十四条 各项财政支出管理工作情况的考核,年终根据各市(区)专项资金管理、支出管理制度建设、绩效评价体系建立、财政支出改革进展情况,评议确定分值,每项最高得分为5分。

第五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五条 在各市(区)财政部门自查的基础上,考核工作按照考核预告、查阅资料、综合分析等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考核预告。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在被考核市(区)进行事前预告。
  第十七条 查阅资料。由省厅考核领导小组查阅各市(区)人代会预算草案报告和财政收支月报、财政总决算有关文件、资料,进一步核对有关数据。
  第十八条 综合分析。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由省财政厅对接受考核的市(区)财政收支情况进行综合打分,填写《市(区)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考核评分表》(附件),并写出考核报告。
  第十九条 年终将各市(区)财政收入指标评分情况,折算成省委、省政府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中规定的财政收入得分,考核结果由省财政厅确定后,报送省考核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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