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区)财政总收入是指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加上划上级税收收入。市(区)财政总收入具体包括: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划中央四税收入、上划省级七税收入(不含中省固定收入)。财政总收入预算是指按各市(区)年初人代会通过的预算草案中确定的全市地方一般预算数和按分享比例确定的上划中央、上划省级税收的预算数之和。
2、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预算是指各市年初人代会通过的预算草案中的全年预算数(含所属县区)。地方一般预算在年度执行中经各市人代会或常务委员会同意调增调减的,地方一般预算数和财政总收入预算数相应在考核过程中进行调整。
3、税收收入是指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中的税收收入。
4、财政支出进度是指预算支出执行率,即一般预算支出完成年度调整预算的比率。调整预算数包括年初人代会批准的当年预算数、上年结转、当年超收安排的支出、中省当年追加专款等。
5、重点支出完成情况是指教育、科技、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农林水事务等支出增长情况。
6、财政支出管理工作进展情况是指各市(区)专项资金管理、支出管理制度建设、绩效评价体系建立、财政支出改革进展情况。
第三章 分值设定
第八条 考核指标采用量化评分,基本分实行百分制。财政收入和支出考核指标各为100分。
第九条 财政支出考核指标中预算支出进度完成情况指标占60分;重点支出增长率指标占20分,其中:教育4分、科技4分、社会保障和就业4分、医疗卫生4分、农林水事务4分;财政支出管理工作进展情况指标占20分,其中:专项资金管理5分、支出管理制度建设5分、绩效评价体系建立5分、财政支出改革进展情况5分。
第四章 评分标准及方法
第十条 省财政厅按季通报市(区)财政收支完成情况,按年进行指标考核。
第十一条 财政收入指标按照基本分和“优加差减”的办法计分:
财政总收入完成年度预算的,得100分。
1、财政总收入年初预算增幅高于上年年初预算收入增幅的,增幅每高于1个百分点,加1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减1分。
2、财政总收入完成年初预算的,增幅每超出年初预算增幅1个百分点,加0.5分,最高加到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