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具体采购程序
本期协议供货价格为实际采购时的最高限价。采购单位应在协议供货价格和采购预算限额内,通过“网上竞价采购”的办法确定最终成交供货商。“网上竞价采购”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按浙政采办字〔2008〕4号文件执行。
四、价格监控
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建立协议供货产品的价格监督机制,加强对协议供货产品的价格行情监测,并对市场价格实行动态管理。协议供货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市场(基准)价的真实性和合理性提出意见,如被举报或调查发现协议供货产品市场(基准)价明显不实,一经核实,将直接取消其协议供货资格,并按本通知第五点第2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在协议供货期间,采购单位如果发现在完全可比的情况下,协议供货价高于市场价的,并能提供发票等书面证明材料,经省政府采购中心核实,报省财政厅确认后,采购单位可以向非协议供货商购买。同时,省政府采购中心应按规定提出对该协议供货商的处理意见,报省财政厅给予处罚。
各市、县(市、区)可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得将省级协议供货价格(最高限价)作为本地区相同项目协议供货的基准价,或在省级协议供货价格的基础上以要求价格优惠或折扣的形式确定本地区相同项目的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凡是省级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在省内其他地区中标的,若中标价低于省级协议供货价格的,应在签订该地区供货协议的同时,将省级协议供货价格调整至该地区中标价。
五、监督管理
1.各中标供应商及其供货商必须严格遵守投标文件所作出的承诺,不得变相提高产品价格,降低服务质量,损害采购单位利益。
2.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对本期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及其供货商实行考核评价制度,并进行动态管理。经省级采购单位网上考核评价,并由系统自动统计其“满意度指数”在60分以下的,或中标供应商不按规定调整产品市场(基准)价,或中标供应商及其供货商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被举报或监督查实在3次以上的,将按规定或协议约定取消其协议供货资格,并从本次投标未入围的候选供应商中按序择优确定一家替补入围。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给予处罚,并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三年内不得进入全省政府采购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