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销售网点的审核备案
1.具备的条件:一是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二是有熟悉计算机操作的人员不少于2人;三是能够开具正规销售发票;四是有相应的经营场地和设施;五是有相对完善的配送、维修服务能力;六是信誉好,无不良记录。
2.销售网点的选定。经中标流通企业推荐、拟为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的企业,持营业执照、中标流通企业的加盟协议、授权书或证明,以及作为中标流通企业网点的其他文本材料,到各市(区)经贸部门登记,经贸部门会同财政局对其进行核准,并将核准的销售网点报市经贸、财政部门;市经贸、财政部门对各市(区)核准的网点,统一对社会公告,同时报省经贸委、财政厅备案。
为了方便农民购买,减轻农民购买费用,各市(区)原则上要在每个乡镇设立2-5个家电下乡销售网点。
四、货源供应及价格
(一)搞好货源组织与供应。中标流通企业要积极组织货源,搞好商品配送,保证全市各销售网点货源均衡供应,做到不断档、不脱销,满足购买需求。同时,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
(二)合理制定配送价格。中标流通企业要合理制定家电下乡补贴商品的统一配送价格,不得因补贴商品热销而提高供货价格。如发现或有举报经查实,中标流通企业随意提高供货价格的,取消其资格。
(三)严格执行零售价格。各销售网点要严格按照生产企业中标的家电下乡补贴产品零售价格销售,不得随意提高价格。如自行提高价格者,取消其销售网点资格。
五、补贴资金审核与发放
(一)补贴资金的审核
1.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审核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各市(区)财政局协调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安排审核人员,并负责组织对上述人员的培训。
2.购买人持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所申领补贴。申领补贴时应提供下列资料:(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2)身份证明(即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4)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没有储蓄账户的应及时到农信社或邮政储蓄网点开立账户。
3.审核内容:(1)销售单位是否是经核准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2)购买产品是否是中标的生产企业产品;(3)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4)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规定的最高限价以下;(5)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6)每户每类产品购买数量不超过1台(部);(7)其他应审核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