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9〕2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泰州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泰州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节约用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利用、总量控制、计划用水、定额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及各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其下设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及各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协同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第五条 市及各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提高全社会的节约用水意识。
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及各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市及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对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七条 节约用水实行居民生活用水与非居民用水分类管理。居民生活用水逐步推行阶梯水价管理,非居民用水实行用水计划和用水定额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