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发展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1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30日)修改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葫政发〔2008〕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扩大住房需求,搞活房地产交易市场,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市政府研究制定了有关个人购房和房地产开发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个人购房的优惠政策
1、个人住房转让环节所涉及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暂缓征收。
2、对个人购买商品房实行财政补贴政策。对个人购买商品房(包括二手房),同级财政部门可按购房人缴纳的契税数额,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给予全额补贴(按实际发生契税,全额补偿个人,对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由原来的1.5%降至1%,购买商业用房和豪华住房的契税税率由原来的4%降至3%收缴)。
3、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上限和贷款比例,降低贷款首付比例,延长贷款期限,放宽贷款年龄限制。贷款的最高额度由15万元上调到25万元(夫妻单方缴交住房公积金的用户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夫妻双方均缴交住房公积金的用户贷款最高额度为25万元);贷款比例由原来抵押房产评估价的50%提高到70%;新购商品房贷款首付比例由原来的30%降至20%;贷款最长年限由15年提高到20年;贷款最高年龄由男60岁、女55岁,上调为男65岁、女60岁。
4、提高住房公积金支取比例,降低公积金贷款担保费用。新购房住房公积金支取比例由原来的50%提高到80%;公积金贷款担保费用比例由原来的1‰降至0.95‰。
5、试行个人住房公积金省内异地贷款业务。
6、对首套住房人均建筑面积未达到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28平方米)、或者改善居住条件而购房的,不视为购买第二套住房,仍执行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
7、对一户家庭中年满18岁子女购买第二套住房,可比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