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公开行政许可、审批和收费事项。各级行政许可、审批和收费机关要公开办事程序、工作流程、所需要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办理时限,明确督办领导,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十四、改善对企业中介服务。除国有企业改制外,企业有权自行委托评估、保险、财务审计机构为其提供中介服务,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强迫企业到指定的评估、保险、财务审计等中介机构委托业务并从中牟取利益。我市中介机构的最高收费按正常收费标准的30%收取。
十五、积极支持企业开展股权出质登记和动产抵押登记。对于企业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免收登记费用。
十六、免收企业年度检验费。扩大免检企业范围,对信用良好、许可证齐全、经营正常的企业可认定为免检企业,免检企业在免检期限内实行年度检验备案制,免收年度检验费;对2007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前已登记为企业形式的农村专业合作社,免收年度检验费。
十七、免收改制企业设立登记注册费。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的,免收设立登记注册费。
十八、实行对企业检查许可证制度。除省以上规定的检查和专项检查外,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实行的各种检查,要于年初申报,经市和县(市)区监察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执行省以上规定的检查和专项检查时要报市监察部门备案。上级机关已经进行检查的,下级机关年内不得对同一项目进行重复检查。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各类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及恶意刁难企业等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违法违纪行为;市监察局设立行政效能问责和破坏经济发展环境举报电话,广泛受理企业和社会各界举报。
十九、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凡企业新上项目、办理银行贷款等涉及行政许可、审批、核准、备案、出具证明等事项,一律到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不能到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要经市政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