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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时对预售款收存进行监管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时对预售款收存进行监管的通知
(穗国房字〔2004〕700号)


各房地产开发公司: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3133条规定:“预购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将商品房预售款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凭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向预售人换领交款收据。”“预售人申请商品房预购销合同登记时,应当同时附送银行出具给预购人的首期商品房预售款存入专用账户的凭证。”根据这些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商品房预售款收存的监督管理,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我局决定,从即日起,预售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工作按下列程序操作:

  1.各公司应先将合同送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所(珠江新城52号窗口)审核。送审时,应将存款凭证(银行出具给购房者的进账单)的复印件粘贴在存查合同的“付款方式”页,同时提供存款凭证的原件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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