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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税办税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办税员"是经地方税务机关认可并负责办理涉及地方税务事项的企业财务人员,是纳税单位与地方税务机关的联系人,既要为纳税单位负责,又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履行办税事宜,其经办的纳税工作受地方税务机关的直接领导。

  第七条 办税员要当好企业厂长(经理)的参谋,努力发展生产,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涵养税源,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第八条 办税员应按税法规定的程序及时办理税务登记。

  第九条 办税员应按税法规定及时进行纳税申报,向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及时足额办理税款缴纳手续。

  第十条 办税员应按发票管理有关规定,负责本单位发票的购用、印制、保管、登记、核发、核销、缴销等事项。对本单位的发票必须用专箱(柜)存放,妥善保管,并设置专项帐簿,如实进行购(印)用记录和统计。

  第十一条 办税员应主动向税务机关提供完整的帐簿、凭证、缴款书和完税证等纳税资料。

  第十二条 办税员应负责归集、整理、记录和保管企业办税资料,建立纳税档案,按年对资料进行立卷、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办税员应积极主动协助税务机关开展的纳税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十四条 办税员应对本单位纳税及发票使用和保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并及时向地方税务机关和厂长(经理)反映。

  第十五条 办税员必须定期持卡接受税务机关的税收知识培训,及时向本单位厂长(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传递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主动向本单位职工宣传税收知识。

  第十六条 办税员对本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作出的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决定,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反映,不得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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