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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税办税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税办税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地税稽〔1995〕019号 1995年4月19日)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辖市各地方税务分局,省局直征分局:

  《福建省地方税办税员管理暂行办法》,业经省政府研究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立和推行办税员制度,是明确征纳双方职责,促进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正确贯彻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的一项基础工作,也是实施税收征管改革的必备条件。各级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把贯彻这项工作列入九五年征管改革的议事日程,落实到位,并不断总结经验。

  《办税员证》和《办税员学习考核记录卡》由省局统一编码制发,输入电脑。《办税员证》每年审验一次,由县级地税局负责。

  福建省地方税办税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纳税单位同税务机关的联系,加快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落实,促进纳税单位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自觉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范围内的所有地税管征的纳税单位,除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同意免配外,均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办税员,负责办理本单位地方税务的纳税事项。

  第三条 办税员必须由纳税单位推荐,经县及其以上地方税务局考核合格后,发给《办税员证》和《办税员学习考核记录卡》。

  第四条 办税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对不能胜任或其他原因需调整的,须事先征得经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的同意,并报上级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二章 办税员条件和职责

  第五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工作认真,坚持原则,作风廉洁,办事公正,有一定的政策水平。

  具有一定的财务管理知识和财会工作经验,熟悉本单位生产或经营情况。

  懂得和掌握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单位具体的纳税规定、纳税程序、并能准确及时办理各项纳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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