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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新税制后,流转税实行“先征后退”,其附征的税费不予办理退库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新税制后,流转税实行“先征后退”,其附征的税费不予办理退库的通知
(闽地税政三〔1995〕002号 1995年1月14日)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辖市各地方税务分局,省局直征分局:

  近接部分地方来电,询问关于部分企业流转税实行“先征后退”,其附征入库的一些税费是否也办理退库问题。为确保地方财政收入,经研究并请示省财政厅同意,特明确如下:

  税制改革后,凡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简称“三税”)实行“先征后退”(或“即征即退”)制度的,随“三税”附征入库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基础设施附加费,一律不再办理退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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