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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1995〕002号 1995年1月13日)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辖市各地方税务分局,省局直征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665号《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抄件称:“我局曾以国税发〔1995〕089号文明确了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股息、红利的单位,亦即是股份制企业。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就地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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