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函》的通知
(闽税政二〔1994〕36号 1994年7月13日)
各地区税务分局,各市、县(区)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外税分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376号《关于
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函》称“曾宪梓教育基金会致力于发展中国的教育事业,评选教师奖具有严格的程序,奖金由国家教委颁发,根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
四条的规定,对个人获得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的奖金,可视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