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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1996〕010号 1996年3月12日)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3号《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对1996年1月1日前所办符合减征、免征所得税条件的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仍按原计算口径继续执行至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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