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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充统一税务文书式样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除表1、6、8、9外的其他表”已被《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28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充统一税务文书式样的通知
(闽地税稽〔1995〕056号 1995年11月22日)


各地、市、县(区)地税局,省、地(市)地税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税务文书式样,省局闽地税稽征〔1994〕002号文已统一制定了四十七种,为适应税收征管改革和会计改革工作需要,决定再补充统一制定以下九种文书式样。补充统一式样的文书有:

  1、福建省地方税(费)纳税(费)申报表;

  2、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申报表;

  3、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待定);

  4、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5、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6、福建省地方税费代扣代缴报告表;

  7、纳税户停业歇业申报审批表(抵税凭征);

  8、申报(缴款)错误更正通知书;

  9、退税(抵税)申请审批确认书(与退税申报表合并)

  以上税务文书由各地自行印制使用。征管改革、会计改革所需的其他税务文书,在省局统一规定之前,各地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组编的《税收征管操作规范》,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行设计印制使用,并报省局备案。

  附:
补充统一的税务文书式样

  注释:表2、3、4、5、7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0〕56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闽地税政三[1996]0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征管业务规程(表单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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