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稽〔1995〕035号 1995年9月13日)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辖市各地方税务分局,省局直征分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闽税函发〔1995〕425号《关于
<四川省地税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的批复》的抄件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向客户提供服务并取得收入,是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其所使用的收费凭证应纳入税务机关的发票管理范围"。为此,请组织力量对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收费凭证进行清理检查,并尽快纳入发票管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