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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建省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建省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4年9月7日 闽政〔1994〕30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现将《福建省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增强政府调控副食品价格的能力,安定人民生活,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6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政府用于扶持副食品生产和平抑副食品市场价格的专项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门管理、专项使用。
  第三条 全省二十二个城市必须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有条件的县也可参照本办法建立基金。

第二章 基金的征集

  第四条 基金的征集渠道和标准。
  (一)各级财政安排一笔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资金。
  (二)各地征收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和市郊鱼塘补偿费的一部分(数量由各地政府自行确定,一般不低于30%)。
  (三)对宾馆、酒店、招待所、旅社、酒楼、饭店等的餐饮业部分均按其营业额的3%征收,由当地政府确定代征部门代征。福州市内省属的西湖大酒店、西湖宾馆、梅峰宾馆、闽江饭店、温泉宾馆、温泉大厦、天福大厦、海山宾馆、华福宾馆、东湖宾馆、华侨大厦、闽都大厦、供销大厦、物资大厦、省展览中心酒店、福建外贸中心酒店、空军招待所等由省物委负责征收,其余由福州市负责征收。
  (四)对企业雇用的外来工及外来设点经商常住人员按每人每月10元征收(有雇用单位的由雇用单位和外来工本人各负担一半),由当地政府确定代征部门代征。
  (五)全省22个城市的屠宰税收入。
  (六)对实行省定价格的少数品种(具体由省物委确定),因政策性调价而增加收入的,按年调价总金额的1%由各级物价部门一次性征收。
  以上(一)至(六)项收入应定期转入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财政专户。企业被征收的基金支出可摊入企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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