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按成本价、标准价出售公有住房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闽地税政一〔1996〕055号 1996年12月2日)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省局闽地税政一〔1996〕34号文下发后,一些地方要求明确成本价、标准价含义及征免营业税界限。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政府闽政〔1995〕综260号文件规定:成本价是由住房的征地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费(不含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七项因素组成。标准价是由负担价和抵交价两部分组成。
成本价、标准价以各地(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具体金额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