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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外房产税征税范围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外房产税征税范围的通知
(闽地税政三〔1996〕020号 1996年11月29日)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省税务学校: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闽政办〔1996〕53号)精神,原由国税征管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房产税移交给地税部门征管后,各地在征管中提出一些有关房产税征税范围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城市。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不包括所辖县)。

  二、县城。指县人民政府的所在地(指建成区范围内)。

  三、建制镇。指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镇(指建成区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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