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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使用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二条”已被《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28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使用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稽[1996]064号 1996年11月21日)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省税务学校:

  为了规范我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保障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管理规定》的规定,凡依法成立并经外经贸部门批准,在我省境内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必须使用《福建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国际货代发票”,发票样式附后)。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际货代发票”套印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章,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发售,以便加强行业管理。

  二、“国际货代发票”申领程序。使用单位第一次购领发票时,应填制“国际货代发票”购领申请表(申请表式样附后),经审查批准后,向企业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领发票准购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发票准购证上注明购领“国际货代发票”专用字样,用 票单位凭证到省地税局购领发票。“国际货代发票”实行验旧购新制度,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审验工作,并出具审验证明,企业凭此证明持发票准购证到省地税局购领。

  三、企业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应按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使用的“国际货代发票”加强管理,并负责发票违章案件的查处。主管税务机关如发现企业违反发票管理行为或发票管理混乱等情况,应及时向省局报告,由省局审定是否停止供应。其他发票管理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的发票管理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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