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闽地税征〔1997〕41号 1997年7月2日)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7〕5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强化查帐征收是规范个体私营经济管理,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因此,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紧紧依靠各地政府,密切联系工商、金融、公安等部门,取得支持和配合。要切实加强对个体、私营业户查帐征收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进行研究部署。成立个体、私营经济查帐征收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以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地要集中时间,组织力量加强对税务干部和建帐户办税人员的建帐及财务知识培训。要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各界宣传,特别是对应建帐的业户要广泛宣传建帐的意义和作用,提高广大业户自觉建帐、依法纳税的自觉性。
三、在建帐过程中,要区别不同业户,防止一哄而上,讲求实效,以点带面,分步到位。为防止税源流失,确保税收收入,在建帐初期作为过渡性措施,对建帐户也可实行查帐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凡按规定应建帐而不按会计制度建立帐簿的业户或建帐后核查不实,搞假帐的应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对定期定额征收的业户,每年的定额调整不低于两次,调整的幅度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五、今年内各地(市)必须先在本地区内至少选择一个经济较发达的县、市(区)作为试点单位,抓好建帐的试点工作。同时各级地税机关要进行调查摸底,凡符合建帐条件的要登记造册,并在试点单位的基础上,对时机已成熟的地方可逐步推行建帐,实行查帐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