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定额发票票面内容:定额发票票面分为三部分,左边为存根联,右边为发票联,中间为记帐联,用骑缝线分开。各联的内容有客户名称、发票面额、发票号码、使用日期等。发票联套印地方税务局监制章和印盖企业发票专用章,发票联大写金额为客户消费金额,存根联、记帐联大写金额为业户的营业额,三者一致。
二、实行定额加发票额征税办法
(一)从事娱乐服务业的纳税人,除经营规模较大、财务制度完善、帐册健全、能真实反映营业收入和正确核算盈亏、能正常进行自行申报的业户,经县以上地税机关认定(报地市征管处(科)备案),实行查帐征收方式外,均实行"定额加发票额"征收办法。即:核定最低营业额,最低营业额包括开票额和未开票额两部分。超额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各地应根据业户实际情况,合理核定开票额和未开票额的比例。具体比例标准由各地市局确定,并报省局征管处备案。每月开具定额发票超过核定的发票额部分应予补税。对有同时经营饮食、娱乐业的业户,分别测算定额,定出合理比例录入电脑加强控管。
(二)采用定额加发票额征收的业户,发票采取按月滚存式限额供应办法,即核定业户每月发票额供应数额,超过限额需再领购的,其再购部分应在申报期如实申报纳税,如果当月发票使用量没有超过核定的发票限额,经审核后其未使用完的发票额滚存记入下月的限额,下月只供给其限额扣除滚存额度后的差额部分。定额发票供应数额,可适当考虑库存量。但最多不能超过两个月的使用量。
(三)对以收取现金为主,经营规模小,又无帐可查的饮食、台球、游艺机等个体户、承包户,按其核定的最低营业额征收。如果偶尔需要开具定额发票,应按购买定额发票的金额先补征各项税费后,再供给发票。对这些业户只供应"伍佰元"面额以下的定额发票。
(四)定额确定后,纳税户还应依法如实申报纳税,不申报,申报不实或者超过定额20%未申报调整定额的,一经查出按偷税处理。各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掌握业户的经营和纳税情况,发现定额明显偏低的,要及时调整定额。定额调整一般按季进行,也可以半年、一年进行。
各地、市局为了便于管征,可从实际出发采取其它征收方式。具体方法应报省局征管处备案。但不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必须使用定额发票。
三、加强定额发票和建帐建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