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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闽地税政一〔1998〕43号 1998年8月31日)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省税务学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90号)转发给你们。对电梯生产企业所属的分公司电梯安装业务收入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33号批复规定办理。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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