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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对已缴纳土地使用金的土地使用者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对已缴纳土地使用金的土地使用者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的通知
(闽地税政三〔1998〕60号 1998年12月7日)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土地使用金的土地使用者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669号)抄件称:“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土地使用者不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是否缴纳土地使用金,只要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范围内,都应依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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