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市住宅建设办公室、市财政局关于向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未享受购房优惠政策的人员发放住房补贴中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穗房改住建〔2007〕15号)
各有关单位:
《关于做好向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未享受购房优惠政策的人员发放住房补贴工作的通知》(穗房改住建[2007]3号)下发后,针对部分单位在操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发放对象中1998年3月1日(含3月1日)在册的问题
已进入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含从部队转业和外地调入),且1998年3月1日(含3月1日)之后在册,未享受过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解困房或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等购房优惠政策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住房货币分配。
二、关于在婚姻存续期间已享受过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未计算工龄的一方能否参加住房货币分配的问题
职工在婚姻存续期间已享受过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的,不论有否计算工龄,均不得参加所在单位的住房货币分配。
三、关于对已领取部分月份住房补贴的人员,一次性发放时须扣除已发放的住房补贴额的问题
符合发放对象条件的人员(含因调动、出境定居、辞职、被辞退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已故的人员),如已领取部分月份住房补贴的,计发住房补贴或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时须根据相应情况按穗房改住建[2007]3号文中《1997年9月29日之前进入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补发住房补贴明细表》附表4、《1997年9月29日(含9月29日)之后进入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补发住房补贴明细表》附表5、《1998年3月1日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含调动、出境定居、辞职、被辞退)的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补发住房补贴明细表》附表6、《1998年3月1日后在册的已故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补发住房补贴明细表》附表7的计算办法扣除已发放的住房补贴总月数。
四、关于1997年9月29日(含9月29日)之后进入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且符合发放对象条件、于1998年3月1日(含3月1日)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含调动、出境定居、辞职、被辞退)或已故的人员,能否计发住房补贴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