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房地产测绘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 粤价〔2007〕193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为规范房地产价格行为,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3031号),经会省建设厅,现就我省房地产测绘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房地产测绘收费标准,一律按我局《关于制定我省房地产测绘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1998〕548号)执行,各地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二、凡属新建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其分层、分户平面测绘收费,由房地产测绘服务机构向房地产开发经营者收取,购房者无需交纳此项收费。
三、请各地物价部门对当地房地产测绘收费工作进行一次清理,及时纠正不规范的价格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