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对按丢卡或入口信息异常处理的车辆,应向车主(驾驶员)出具《收费异常处理证明》作为现场处理的凭证,并向车主(驾驶员)提供相应费额的通行费发票和智能计费卡(IC卡)工本费发票。
《收费异常处理证明》应记录收费系统异常提示、现场处理情况及车主(驾驶员)对车辆行驶路线等描述, 由收费人员与车主(驾驶员)共同签名确认。
二、事后稽核及取证
(一)车主(驾驶员)对按联网收费区域内可达里程最远入口进行收费未提出异议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做好相关资料保存工作,将《收费异常处理证明》和该车辆的事后稽核结果存档,并自该异常处理发生之日起妥善保存两年以上。
(二)车主(驾驶员)在发生丢卡或入口信息异常后应于5日内向投诉受理单位投诉,逾期不予受理。非粤通卡用户可向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区域营运管理中心投诉,粤通卡用户可向省联合收费公司投诉,由投诉受理单位发起当次投诉处理流程,相关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协调、配合进行调查取证,投诉受理单位可对取证的结果进行复核。
(三)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在接到投诉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该车辆的稽核工作,调查相关车辆的出入口流水、车道日志、车道抓拍图片、车道录像等车辆到达收费站的证据;涉及本区域跨路段取证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请本区域营运管理中心协调相关单位完成调查取证工作;涉及相邻区域的取证工作,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协调区域合建站单位配合调查取证。
(四)省联合收费公司应协助出具按入口信息异常处理的粤通卡车辆的相关通行记录,并给出粤通卡车辆的通行轨迹分析。
(五)各区域营运管理中心应协助和督促相关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按时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并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取证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督。
三、责任界定
(一)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查询投诉车辆的出入口流水、车道日志、车道抓拍图片、车道录像等车辆到达收费站的证据中有任何一项取证可以证明该车到达过收费站的(因车主或驾驶员故意行为导致冲卡、换卡的除外);持粤通卡车辆通过省联合收费公司提供的该车辆相关通行记录分析确实到达过收费站的;经查证由于路段收费系统故障、营运管理不规范等可能导致丢卡或入口信息异常发生的;在规定的期限内由于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原因造成证据缺失的,界定为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责任。
(三)对取证后无法证明投诉车辆到达过收费站的;由于车主(驾驶员)的故意行为,导致丢卡或入口信息异常的;车主(驾驶员)在现场没有出示通行凭证,但在驶离高速公路后再提交通行凭证的,界定为车主(驾驶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