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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广州市停止收取IC卡暂住证工本费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广州市停止收取IC卡暂住证工本费问题的批复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 粤价〔2007〕219号)


广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我市停止收取流动人员暂住证IC卡工本费的请示》(穗价〔2007〕202号)悉。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暂住证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633号)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广州市自2007年10月1日起对首次办理及期满换领暂住证的流动人员停止收取IC卡工本费,对遗失、损毁要求补办的,仍按原收费标准每张10元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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